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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881刑初76号

陈雪平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当事人
陈雪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881刑初76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雪平,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出生地和户籍地江西省贵溪市,住福建省漳平市。因涉嫌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漳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5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3月11日被漳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4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居家候审。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生态刑诉[20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雪平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雪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雪平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鹇一只,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进行了举证,诉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雪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5日上午,被告人陈雪平携带三个捕兽夹到漳平市新桥镇双溪村“井坑顶”山场设置陷阱后离开。2018年12月8日上午,被告人陈雪平到该山场查看,发现捕到一只野鸟,取回准备食用,在回途中被漳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麦元森林派出所民警查获。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野鸟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因该白鹇被被告人陈雪平设置的捕兽夹夹断左腿,现已死亡。 2018年12月8日,被告人陈雪平被漳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麦元森林派出所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雪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德胜的证言,漳平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雪平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批准,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一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依法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到案后,被告人陈雪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雪平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现场查扣的作案工具捕兽夹三个予以没收,随案备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朱  隆  武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琳(代)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