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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02刑初53号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与毕志顺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0-12-18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职务侵占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毕志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内0102刑初53号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毕志顺,男,出生于辽宁省葫芦岛巿,初中文化,系辽宁省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辽宁省。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8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2010年1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10日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喜荣,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呼新检刑诉字(2012)第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毕志顺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378号刑事判决,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被告人毕志顺提起上诉。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2017)内01刑终131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8年8月3日作出(2017)内0102刑初第40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毕志顺提起上诉。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8)内01刑终136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毕志顺自称患病拒不出庭,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云彩琴

审判员 王墨竹

审判员 孟凡磊2019年4月11日

书记员 武红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