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721民初812号
原告:胡昭养,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原告:郭粗,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原告:刘宝珠,女,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被告:林家伟,男,199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原告胡昭养、郭粗、刘宝珠诉被告林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
原告胡昭养、郭粗、刘宝珠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昭养、郭粗、刘宝珠撤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胡昭养、郭粗、刘宝珠负担。
审判员 陈世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黎英良
书记员林文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