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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721民初812号

胡昭养、郭粗等与林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昭养;郭粗;刘宝珠;林家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721民初812号

原告:胡昭养,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原告:郭粗,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原告:刘宝珠,女,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被告:林家伟,男,199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原告胡昭养、郭粗、刘宝珠诉被告林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

原告胡昭养、郭粗、刘宝珠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昭养、郭粗、刘宝珠撤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胡昭养、郭粗、刘宝珠负担。

审判员  陈世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黎英良

书记员林文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