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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1刑初302号

朱怀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巩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朱怀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81刑初30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怀义,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籍贯:河南省荥阳市,住址:河南省荥阳市,现住河南省巩义市。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于2019年4月8日被巩义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6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公诉刑诉〔2019〕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怀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康永斌、被告人朱怀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5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朱怀义醉酒后无证驾驶豫A×××**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已达报废标准)沿巩义市新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货场路路口处时,被巩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当场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朱怀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2.03mg/100ml。为证明该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朱怀义的供述和具结书、证人刘某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乙醇检验报告、查获视频光盘、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证据,据此认为朱怀义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朱怀义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朱怀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朱怀义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怀义犯危险驾驶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朱怀义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怀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零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6日起至2019年5月5日止;行政罚款折抵罚金后,剩余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方 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景亚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