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8)陕01**执3875号之一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关于申请执行人文慧与被执行人陕西老陕田妈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104执387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依法解除(2018)陕0104执3875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陕西老陕田妈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陕AXXX**车辆手续的查封。 附:(2017)陕0104执387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壹份。联系人:邓永锋、梁犇   电话:029-87373986、8737****    年       月      日  来源:百度“”
(2018)陕0104执3875号之一
文慧与陕西老陕田妈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