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0404行审63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钟楼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原常州市钟楼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洪庄路**。
法定代表人:陈小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汤裕杰,常州市钟楼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伟,常州市钟楼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宋运红。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常钟城执罚字[2018]第201800110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立案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钟楼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因机构改革更名为常州市钟楼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其自收件之日起3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听证,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向本院提出听证申请。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1.《关于明确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行局管理体制、编制的通知》2.《案件受理登记表》3.《案件立案审批表》4.《核查通知书》5.《送达回证》及相应照片6.《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7.《案件处理审批表》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9.《送达回证》及照片10.《行政处罚决定书》11.《送达回证》及照片12.《缴纳罚款、加处罚款催告书》13.《送达回证》及照片1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5.营业执照复印件16.《责令改正通知书》17.《送达回证》及照片,证明被执行人2018年4月3日在本市新闸街道新冶路小宋车行前存在擅自堆放物料的情况,经责令整改未有改善。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遂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否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告知被执行人如不服处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起诉,不复议不起诉不履行的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后被执行人未按该决定履行缴纳罚款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又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了《缴纳罚款、加处罚款催告书》并于次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告知其因其未自觉履行前述处罚决定,故加处罚款100元,并告知其收件后可于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但被执行人未在3日内行使该权利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缴纳罚款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执行的常钟城执罚字[2018]第2018001107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准予对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钟楼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常钟城执罚字[2018]第2018001107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的被执行人宋运红应缴纳的行政处罚罚款100元、加处罚款100元,合计200元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桑 红
人民陪审员 梁秋南
人民陪审员 过家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宗 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