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陕0902执保72-1号陈某某:本院受理陈某某与刘某某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陕0902民初405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某某要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在银行的200000元存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刘某某在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河支行的存款予以续冻,实际冻结金额2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8)陕0902执保72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审判员 梁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