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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刑终150号

张美玲盗窃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0-12-2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张美玲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刑终150号原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美玲(自报身份),男,1992年1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440************13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8年8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美玲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2019)粤0703刑初1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美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依法讯问了上诉人张美玲,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美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美玲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美玲撤回上诉。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0703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北

审 判 员  朱迎春

审 判 员  冒庭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黄凤珍

书 记 员  朱瑞芬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