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3执378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汝阳县城关镇教育新村中院三排53号。
法定代表人:李相召,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袁江河,男,汉族,1963年4月24日出生,住汝阳县。
被执行人:姬爱玲,女,汉族,1960年2月10日出生,住汝阳县。申请执行人洛阳市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江河、姬爱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洛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洛仲字第10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袁江河、姬爱玲给付违约金3827.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仲裁费10840元、执行费12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于2018年9月2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袁江河、姬爱玲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2.先后于2018年9月27日、2018年12月3日、2019年2月21日、2019年4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袁江河、姬爱玲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证券信息,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姬爱玲名下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3.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员于2018年10月24日到汝阳县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并于2018年10月24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走访调查,未见到被执行人。后于2019年1月3日前往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缴纳情况,经查询,未查询到其名下有公积金登记信息。4.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9日依法签发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袁江河、姬爱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9年3月4日依法签发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并于2019年4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综上所述,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袁江河、姬爱玲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被执行人袁江河、姬爱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多次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法人代表李相召均未接通,本院已于2019年2月21日通过短信方式向申请执行人洛阳市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李相召释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志勇
审判员 李予洛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思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