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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02执202号

申请执行人谌丽君与被执行人蒋大坤、唐花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谌丽君;蒋大坤;唐花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102执202号申请执行人谌丽君,女,汉族。被执行人蒋大坤,男,汉族。被执行人唐花玉,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谌丽君与被执行人蒋大坤、唐花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蒋大坤、唐花玉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谌丽君借款本息21.06万元,被执行人蒋大坤、唐花玉于2019年3月25日给付申请执行人谌丽君9万元,余款12.06万元,于2019年10月2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同时,申请执行人谌丽君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8)湘1102民初2206号民事调解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继军

审判员  蔡晓亮

审判员  全宏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唐清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