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鲁0321刑更2号 罪犯王中民,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桓台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住桓台县。 本院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了(2011)桓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王中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现判决已生效。罪犯王中民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经查,罪犯王中民因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三级,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将罪犯王中民暂予监外执行,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2年12月23日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