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02民初980号
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90305305P。
负责人:徐美静,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崔宪忠。
被告:沾化中豪民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下洼镇永丰村/div>
法定代表人:蔡胜平。
被告:滨州市沾化区华盛木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泊头镇东费村/div>
法定代表人:苑广青。
被告:蔡胜平,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沾化区。 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与被告沾化中豪民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滨州市沾化区华盛木业有限公司、蔡胜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贾凯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曹莎莎
书 记 员 李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