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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6刑初125号

徐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306刑初125号 公诉机关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犯窃罪于2018年6月2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文昌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检职检刑诉〔201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审理了本案。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自2017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徐某某多次至位于周村区萌水镇的文昌大道范阳河大桥施工工地盗窃工地的螺纹钢、方木等物品,共盗窃长短不一的螺纹钢等钢铁2170公斤、方木七根。经鉴定,价值共计4510.00元。

经审理查明: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属实。 另查明,本案系被害人报案案发。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被告人徐某某所盗物品被公安机关扣押,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阳某1陈述、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被告人徐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魏俊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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