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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刑初19号

王文鹏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0-12-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合同诈骗
当事人
王文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湘01刑初1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文鹏,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小学文化,原系中山市信鸿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湖南省新化县。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02月22日被中山市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证据不足,于2017年3月16日经中山市公安局决定予以释放。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邹浩,长沙市法律援助处律师。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二刑诉(20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鹏犯合同诈骗罪,于

二○一八年二月一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

二○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2018)湘01刑初第11号刑事判决。判决后,被告人王文鹏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八年十一月一日作出(2018)湘刑终431号刑事裁定: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刑初第1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于

二○一九年二月一日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

二○一九年四月十一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文鹏及其辩护人邹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文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四次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重型机械设备买卖合同,以先支付少部分合同款的方式取得12台重型机械设备(鉴定价值为24274460元人民币)后,其不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剩余货款,并且通过伪造相关证明、推诿公司催款等手段,私下将所购得的重型机械设备予以转卖或者抵押给陈建林等人,然后逃跑。2013年10月份,被告人王文鹏(化名“黄伟”)纠集黄旭东(已判决)与龚某(另案处理),在广东省佛山市跟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重科公司)营销代表李某商谈以黄旭东名义购买该公司混凝土泵车事宜,并故意提供黄旭东的虚假房产证等资信证明以骗取中联重科公司销售人员的信任。2013年11月22日,黄旭东与中联重科公司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首付款支付补充协议》,约定合同标的为1台型号为ZLJ5339THB49X-6RZ的混凝土泵车和2台型号为ZLJ5419THB52X-6RZ的混凝土泵车,合同总价为人民币912万元,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并且合同第十四条规定:“在买受人付清全部货款前,产品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产品为机动车辆的,即使在买受人已经获得机动车辆登记文件的情况下,买受人未付清全部货款前,产品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买受人以融资租赁付款方式购买产品除外。”被告人王文鹏指使黄旭东先支付部分首付款共计人民币68.388万元(含按揭费用人民币4.548万元),中联重科公司分别于2013年11月27日、12月2日在合同约定的地点贵州省贵阳市向黄旭东交付了该3台混凝土泵车。2013年12月19日,被告人王文鹏在贵阳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将该3台泵车全部登记在黄旭东名下。2014年3月14日,黄旭东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了泵车按揭贷款合同,并由中联重科公司提供回购担保。之后,被告人王文鹏和黄旭东除了在2014年3月27日支付2万元货款外再未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剩余的首付款和归还银行贷款。被告人王文鹏与黄旭东、龚某将上述3台泵车通过二手车市场中介人员黄某(另案处理)转卖或抵押给其他人,其中于2014年3月12日将其中1台登记牌照为贵A×××**的泵车以人民币10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钟某(另案处理)并办理过户手续,于2014年3月19日将其中1台登记牌照为贵A×××**的泵车以人民币16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胡某并办理过户手续,于2014年3月31日将其中1台登记牌照为贵A×××**的泵车抵押给贵州信义典当行甘某并过户到刘某2名下,获得借款人民币160万元,被告人王文鹏与黄旭东、龚某将该3台泵车转卖或抵押后一直逃匿,黄旭东分得赃款人民币10万余元。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王文鹏被中山市公安局大涌分局交警大队抓获。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中联重科的涉案泵车等物证(照片);2、被告人王文鹏的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旷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文鹏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文鹏单独一人或者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文鹏合同诈骗3台泵车的事实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文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文鹏辩解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王文鹏系初犯,当庭认罪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至2013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文鹏单独或指使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与中联重科公司签订重型机械设备买卖合同,以先支付少部分合同款的方式取得15台重型机械设备后,将所购得的重型机械设备予以转卖或者抵押变现,而后逃匿。具体事实如下:(一)2012年10月25日、2013年3月22日、4月21日、5月27日,被告人王文鹏先后四次与中联重科公司签订重型机械设备买卖合同,其中:合同价为215万元、型号为ZLJ5297THB38X-5RZ的车载泵一台;合同价为65万元、型号为ZLJ5121THB174KW的泵车一台,合同价为280万元、型号为ZLJ5337THB47X-5RZ的泵车一台,合同价为610万元、型号为ZLJ5339THB49X-5RZ的泵车两台;合同价为280万元、型号为ZLJ5337THB47X-5RZ的泵车一台,合同价为390万元、型号为ZLJ5417THB52X-5RZ的泵车一台;合同价为460万元、型号为ZLJ5430THB56X-6RZ的泵车一台,合同价为550万元、型号为ZLJ5337THB47X-5RZ的泵车两台,合同价为120万元、型号为ZLJ5121THB174KW的车载泵两台等十二台重型机械设备,合同价格共计2970万元(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2427.446万元),合同中的第十四条均约定:“在买受人付清全部货款前,产品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产品为机动车辆的,即使在买受人已经获得机动车辆登记文件的情况下,买受人未付清全部货款前,产品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而王文鹏仅支付了少部分合同款177.83万元,取得该十二台重型机械设备后,未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剩余货款。被告人王文鹏明知在未付清全部货款前,其对该十二台重型机械设备没有所有权,而无权处置的情况下,通过伪造相关证明、敷衍中联重科公司催款等手段,私下将所购得的重型机械设备予以转卖或者抵押给陈建林等人变现,而后逃匿、无法联系。(二)2013年10月份,被告人王文鹏(化名“黄伟”)纠集黄旭东(已判决)与龚某(另案处理),在广东省佛山市与中联重科公司营销代表李某商谈以黄旭东名义购买该公司混凝土泵车事宜,并故意提供黄旭东的虚假房产证等资信证明以骗取中联重科公司销售人员的信任。2013年11月22日,黄旭东与中联重科公司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首付款支付补充协议》,约定合同标的为1台型号为ZLJ5339THB49X-6RZ的混凝土泵车和2台型号为ZLJ5419THB52X-6RZ的混凝土泵车,合同总价为人民币912万元,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并且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在买受人付清全部货款前,产品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产品为机动车辆的,即使在买受人已经获得机动车辆登记文件的情况下,买受人未付清全部货款前,产品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买受人以融资租赁付款方式购买产品除外。”被告人王文鹏指使黄旭东先支付部分首付款共计人民币68.388万元(含按揭费用人民币4.548万元),中联重科公司分别于2013年11月27日、12月2日在合同约定的地点贵州省贵阳市向黄旭东交付了该3台混凝土泵车。2013年12月19日,被告人王文鹏在贵阳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将该3台泵车全部登记在黄旭东名下。2014年3月14日,黄旭东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了泵车按揭贷款合同,并由中联重科公司提供回购担保。之后,被告人王文鹏和黄旭东除了在2014年3月27日支付2万元货款外再未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剩余的首付款和归还银行贷款。被告人王文鹏与黄旭东、龚某将上述3台泵车通过二手车市场中介人员黄某(另案处理)转卖或抵押给其他人,其中于2014年3月12日将其中1台登记牌照为贵A×××**的泵车以人民币10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钟某(另案处理)并办理过户手续,于2014年3月19日将其中1台登记牌照为贵A×××**的泵车以人民币16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胡某并办理过户手续,于2014年3月31日将其中1台登记牌照为贵A×××**的泵车抵押给贵州信义典当行甘某并过户到刘某2名下,获得借款人民币160万元,被告人王文鹏与黄旭东、龚某将该3台泵车转卖或抵押后一直逃匿,黄旭东分得赃款人民币10万余元。2017年02月22日0时05分,中山市公安局大涌分局交警大队接报警称在中山市大涌镇发生小车相撞交通事故,接报后,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其中一名驾驶员王文鹏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嫌疑人,遂将王文鹏抓获并移交该分局刑侦大队。后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证据不足,中山市公安局大涌分局于2017年3月16日将王文鹏予以释放。同日,王文鹏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王文鹏与中联重科公司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工程机械设备按揭贷款借款合同、工程机械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对账函、会计凭证、记帐联、及中联重科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材料证明,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期间,王文鹏先后四次与中联重科公司签订重型机械设备买卖合同,以低首付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9台泵车、3台车载泵,合同价格总计2970万元,王文鹏共计支付设备款177.83万元。(2)被告人王文鹏将上述购买的泵车、车载泵予以转卖、抵押变现的产品买卖合同、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转移登记联、汽车转让合同、车辆转让协议书、收据、抵押合同、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证明,王文鹏将上述购买的泵车、车载泵予以转卖、抵押变现的情况。(3)中联重科公司与黄旭东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关于首付款支付的补充协议、黄旭东个人贷款合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联重科公司“总对总”工程机械金融网合作协议、借记卡明细查询、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记账凭证、网上银行收款通知书及对账函、中联重科公司对黄旭东的信用调查表、黄旭东提供的虚假房产证、中联重科混凝土分公司成品发运资料交接单及发票联、3台泵车GPS运行轨迹数据证明,同案犯黄旭东通过低首付分期付款的方式向中联重科公司购买三台泵车,合同价格912万元,合同约定买受人未支付清合同款项前所有权不转移。中联重科混凝土分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在贵州省贵阳市将3台泵车交付给黄旭东。(4)上述3台中联泵车的上牌登记资料、行驶证、转移登记手续资料、车辆成交协议书、车辆买卖合同、车辆抵押借款协议书、3台中联泵车的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上述3台中联泵车被转卖或抵押变现的情况,其中一台泵车以100万的价格转让给钟某,一台泵车以160万元转让给胡某,另一台泵车抵押给贵州信义典当行甘某并过户到刘某2名下,获得借款160万元。(5)长沙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长价认定[2017]0307号关于泵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告人王文鹏于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期间骗取12台重型机械设备(9台泵车、3台车载泵)价值为24274460元。(6)证人潘某(系中联重科公司混凝土公司营销部广东分公司销售人员)证言证明,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文鹏以有几个大工地,需要买设备为由,先后从潘某手上一共买了12台大型设备(其中9台泵车,3台车裁泵),付款方式是银行按揭。2013年10月份左右,中联重科公司在收取这些车的权证过程中,发现王文鹏提供来的6本车辆权证中,4本泵车的权证都是伪造的,而且两台车还已经抵押出去了,公司要求王文鹏归还所有购买车辆的权证,王文鹏只是口头答应,等到11月份之后(2013年)就一直联系不上了。(7)证人刘某1(系中联重科公司信用经理)证言证明,2012年10月始,公司安排刘某1给一个叫王文鹏的客户先后办理了几台泵车、车载泵的银行按揭手续。刘某1就带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流花支行的资料给客户王文鹏,王文鹏看了以后,没有异议,就签字了。之后将这些资料送给公司,公司再将资料送到银行,银行就会放款。王文鹏办理了这么多银行按揭,公司不做抵押是因为王文鹏说想把他所买的设备全部上牌之后再去办理抵押,没想到王文鹏提供车辆登记证书都是假的,办理不了抵押。在整个过程中公司有怀疑过王文鹏,也去找过王文鹏。在2013年10月23日,王文鹏还给公司签订了一个承诺书,没想到之后就再也找不到王文鹏,王文鹏也没向银行还贷了,一直都是由公司垫付。(8)证人王某、张某、钱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王文鹏将上述泵车、车载泵转卖、抵押变现的情况。(9)证人李某(原系中联重科公司广东分公司业务员)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份左右,黄旭东及其堂弟“黄伟”想购买泵车,与李某谈购买泵车条款并见面共四、五次,谈条款基本上都是“黄伟”为主,但是以黄旭东的名义签合同。黄旭东称自己做过木材生意,也来佛山做了建筑工程,还有个在广州做房地产的叔叔并提供了其在遵义市所有的房屋房产证。2013年11月22日,李某代表中联重科公司与黄旭东在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的富豪西餐厅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的内容是黄旭东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从中联购买三台泵车,合同总额共计912万元,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付款。黄旭东将三台车上牌后没有交给李某去银行抵押,2014年2月份因黄旭东一直不还款,公司通过GPS对黄旭东购买的车进行锁车,2014年3月27日黄旭东要求公司开机,他同意当日转款2万,次日转款8万给公司,当日他转款2万后,公司就解锁了。到了第二天,黄旭东的电话就打不通了,于是公司又将这三台泵车锁机了。经公司了解,这三台泵车现分别在钟某、刘某2和胡某处。(10)证人邝孝君(原系中联重科公司风控部员工)的证言证明,黄旭东以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其所在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三台泵车,共计912万元,只支付了首付款70.388元(含按揭费用4.548万元);根据合同约定,未完全支付货款,泵车所有权不移转。(11)证人易某(原系中联重科公司广州分公司清欠律师)的证言证明,黄旭东的货款催收于2014年4月转交给易某负责,易某无法联系上黄旭东后,易某就去了趟贵阳,钟某向易某提供了他与黄旭东签订的泵车购买协议、转款凭证、车辆登记证等复印资料。黄旭东在签订合同后只向公司支付了70.388万元,另外再也没有支付过银行按揭贷款。易某去贵阳市车管所查询了这三台泵车,已经转让给了钟某、刘某2和胡某。(12)证人陈某1(原系中联重科公司广州分公司经理)的证言证明,黄旭东、龚某谎称他们购买泵车为了准备把这些设备放在黄旭东堂哥的商混公司搞租赁,黄旭东还谎称有个叔叔在广州搞房地产开发,可以提供资金和信用担保,使得中联公司相信了黄旭东的资信能力。(13)证人黄某、钟某、甘某、徐某1、刘某2、胡某、陈某2及相应辨认笔录的证言证明,上述三台泵车被转卖或抵押变现的情况。证人黄某的证言还证明2013年年底至2014年3月期间,前来联系卖车的黄旭东等人开着一辆白色现代车,黄旭东等人使用的联系电话是155××******。(14)证人徐某2(系贵阳俊辉租车公司负责人)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12月25日左右,有人找徐某2租了一台白色现代索纳塔,前后租这台车4个月不到,总共付了租金4万余元。2014年1月2日左右,租车人对徐某2称以后要租车的租金就打电话给155××******,徐某2就一直给这个号码155××××****联系要租金。2014年4月初,还车的时候先是来了一个人,因为有10多次违章,先来的人带的钱不够,打电话叫了另外一个人过来,后过来的那个人一次性付了2万现金。经证人徐某2对15张男性照片混合辨认,其辨认出后面过来送钱的人即被告人王文鹏。(15)同案人龚某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9、10月份时,被告人王文鹏提出由他出资,要龚某去买中联的泵车。王文鹏让龚某去银行打了个人征信信息,发现龚某有不良记录,不能贷款。后王文鹏找到了黄旭东,以黄旭东名义购买中联三台泵车。2013年11月初,王文鹏带着龚某、黄旭东一起从大涌镇开车到均安镇一个茶楼和中联业务员小李谈,龚某跟着他们一起去了两次但都是在车里等。他们和中联谈好之后,王文鹏给了龚某一个手提包,手提包里有六七十万,要龚某陪着黄旭东一起到顺德市均安镇农业银行存入黄旭东的银行卡里,这张卡实际是在王文鹏的控制之下,网银也是王文鹏开通的。龚某在王文鹏手下做事,王文鹏比较放心,所以就叫龚某陪黄旭东去存钱(首付款)。2013年12月份至2014年3月,王文鹏带着龚某、黄旭东、开泵车的欧阳等人在贵阳通过二手车中介“小黄”将三台泵车卖掉。在贵阳卖车时,王文鹏还在贵阳租了一部白色现代车,租了几个月。龚某共从王文鹏处拿到了1万余元,王文鹏还给了龚某一部新苹果5手机。经对15张男性照片混合辨认,龚某辨认出被告人王文鹏。(16)同案犯黄旭东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国庆节前后,黄旭东通过打牌认识了被告人王文鹏,王文鹏帮黄旭东还了5400元的赌债,要黄旭东去做车子销售。后王文鹏带着黄旭东与一个四川胖子(龚某)一起去和中联谈买卖泵车,王文鹏给黄旭东一份房产证明,并向中联业务员提供,并要黄旭东向业务员说有一个在广州做房地产的叔叔,合同签订地点是广东省佛山市均安镇,交货地点是在贵州省贵阳市,骗了一台矮的泵车,价值256万,两台高的泵车,每台3**万。在佛山和中联的业务员小李谈合同时,王文鹏自称黄旭东堂弟黄伟。向中联公司支付的首付是王文鹏搞的,大约68万多元。在合同上留的139××××****的号码由王文鹏控制使用。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王文鹏带着龚某、黄旭东、开泵车的欧阳等人在贵阳金阳二手车市场附近找了个中介“小黄”,把这三台车卖了。王文鹏给了黄旭东10万元和一台苹果5手机。后来黄旭东才意识到,王文鹏之所以选择黄旭东一起搞诈骗,是因为黄旭东自己是单身汉、无牵无挂、没心眼、人老实,王文鹏当初到小杂货店打牌就是为了物色人选,找到黄旭东这个人选后,就再没见过王文鹏打牌了。经对15张男性照片混合辨认,黄旭东辨认出被告人王文鹏。(17)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刑终14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黄旭东在被告人王文鹏的组织、策划下,配合王文鹏,与中联重科公司签订泵车买卖合同,协助王文鹏等人出售或抵押3台泵车,骗取中联重科财物。生效判决认定黄旭东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18)被告人王文鹏的户籍身份材料、中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大涌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材料、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涌分局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王文鹏系被抓获归案。(19)被告人王文鹏的供述,王文鹏当庭对上述合同诈骗的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鹏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文鹏在与同案犯黄旭东共同骗取涉案三台泵车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文鹏组织策划并指挥实施,居于主导地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于被告人王文鹏及其辩护人提出王文鹏系初犯,当庭认罪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虽然王文鹏当庭认罪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鉴于其合同诈骗数额及其犯罪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达30912280元,社会危害性大,不宜对其从轻处罚,故对王文鹏及其辩护人提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文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文鹏退赔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零九十一万二千二百八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唐雪平

审判员  刘 舸

审判员  赵佳玮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雅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