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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628执1080号

贾云星、郭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贾云星;郭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628执1080号

申请执行人:贾云星,男,汉族,1972年5月5日出生,,住鹿邑县。

被执行人:郭杰,男,汉族,1964年7月7日出生,,住鹿邑县。本院在执行贾云星与郭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8年8月1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2018年8月15日、2018年12月3日分别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登记部门、证券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3.2018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高消费;4.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5.向鹿邑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述调查结果表示认可,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一鸣

审判员  张 帆

审判员  刘 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宗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