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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辖终645号

广州诺诚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国生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诺诚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国生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民辖终6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诺诚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连云路**。

法定代表人:周力践。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国生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津滨腾越大厦北塔****/div>

法定代表人:阮超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升平,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诺诚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2民初55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州诺诚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请及其在起诉书中所写的事实理由可知,本案纠纷并非仅基于《广东诺诚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宣传推广服务协议》而引发的合同纠纷,本案双方存在多个法律关系,并非单一合同之诉,且案涉《疫苗冷链配送委托协议书》中第九条亦明确约定争议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其作为本案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万宝北街**,故本案应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共同签订的《疫苗冷链配送委托协议书》第九条约定:“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案涉双方共同签订的《广东诺诚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宣传推广服务协议》中第8条亦约定:“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提交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裁决。”上述协议管辖条款的内容均未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有效。因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现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因此,上述两份合同中的协议管辖内容并不矛盾,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锦霞

审 判 员  肖逸思

代理

审判员  陈少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文 琳周卓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