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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26民初1650号

陈胜华、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0-12-08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胜华;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6民初1650号

申请人:陈胜华,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春,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栓,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90647377P。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竹青,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完颜永真,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陈胜华与被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胜华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保全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以其与申请人陈胜华签订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方式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胜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保全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胜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海燕

人民陪审员  汤 峰

人民陪审员  任春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白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