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735民初557号
原告:张芳秀,女,汉族,1958年10月26日生,居民,住石城县,
委托代理人:董云州,江西保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执业证号:13607201110511163。
被告:温丞,男,1993年10月17日生,汉族,单位职员,住石城县。
被告:石城县应急管理局,住所地石城县原人房办大楼。
法定代表人:谢富来。
原告张芳秀与被告温丞、石城县应急管理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张芳秀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芳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5元(原告预交236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芳秀负担。
审判员 黄斐斐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温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