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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35民初557号

张芳秀与温丞、石城县应急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江西省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芳秀;温丞;石城县应急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735民初557号

原告:张芳秀,女,汉族,1958年10月26日生,居民,住石城县,

委托代理人:董云州,江西保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执业证号:13607201110511163。

被告:温丞,男,1993年10月17日生,汉族,单位职员,住石城县。

被告:石城县应急管理局,住所地石城县原人房办大楼。

法定代表人:谢富来。

原告张芳秀与被告温丞、石城县应急管理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张芳秀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芳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5元(原告预交236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芳秀负担。

审判员  黄斐斐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温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