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黑0712民初53号
原告:李某1,女,195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系汤旺河教师进修校退休职工。
被告:李某2,女,195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系汤旺河贮木场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黄林霞,女,195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系汤旺河区老干部办退休职工,现住汤旺河区。
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母亲于2019年2月21日病故,在汤旺河农业银行存有1800.00元人民币,原告要求继承。现在由于被告李某2也要求继承该笔遗产,因此要求法院依法裁决。
被告辩称:因为是母亲的遗产,所以要求子女共同继承。
经审理查明:原告母亲于2019年2月21日病故,在汤旺河农业银行存有1800.00元人民币。被继承人吕淑范共有四名子女,即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3、李某4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继承人吕淑范在汤旺河农业银行存款1800.00元(卡号:62×××66),由原告李某1继承;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东海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