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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712民初53号

李某1与李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黑0712民初53号

原告:李某1,女,195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系汤旺河教师进修校退休职工。

被告:李某2,女,195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系汤旺河贮木场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黄林霞,女,195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系汤旺河区老干部办退休职工,现住汤旺河区。

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母亲于2019年2月21日病故,在汤旺河农业银行存有1800.00元人民币,原告要求继承。现在由于被告李某2也要求继承该笔遗产,因此要求法院依法裁决。

被告辩称:因为是母亲的遗产,所以要求子女共同继承。

经审理查明:原告母亲于2019年2月21日病故,在汤旺河农业银行存有1800.00元人民币。被继承人吕淑范共有四名子女,即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3、李某4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继承人吕淑范在汤旺河农业银行存款1800.00元(卡号:62×××66),由原告李某1继承;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东海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