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7民初1339号
原告:曾宪贵,男,汉族,1987年5月9日出生,住所地:广西陆川县。
被告:梁国龙,男,汉族,1989年1月11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 原告曾宪贵与被告梁国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于2019年3月22日将缴纳诉讼费通知送达原告曾宪贵,限原告收到缴费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预交诉讼费。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原告曾宪贵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曾宪贵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滕 彬
人民陪审员 班日强
人民陪审员 韦志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黄素秋
书 记 员 蒙智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