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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903民初836号

836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王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0-11-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王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903民初836号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智鸣,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成,男,1981年2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宝公司)与被告王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君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智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垫富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成支付垫付款32896.15元、当月违约金3289.615元,合计36185.765元,并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以32896.15元为基数,按月2%为标准,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2、案件诉讼费由王成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11日,我司与王成签订《垫付宝领用合约》,约定王成为“垫付宝”网站的注册会员,在其与“垫付宝”其他会员进行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时,我司替王成将交易款项直接垫付给销售方会员,王成按照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垫富宝公司,商户在收到垫付宝额度后可向我司申请提现,商户申请提现时我司将提现金额以银行转账方式付到商户的银行账户账户。王成在垫付宝网站与同为“垫付宝”会员的案外人盐城市荣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处交易36000元,事后,王成仅按约归还3103.85元,我司多次索要拖欠本金及违约金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王成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11日,垫富宝公司与王成签订了《垫付宝领用合约》,编号:垫000380630/苏盐城市21300001,合约约定,王成在垫富宝公司指定网络平台垫付宝网站注册成为会员,垫富宝公司及垫付宝网站为每一会员网上授予垫付宝账户。垫富宝公司按照授信规则审查后,授予王成一定的信用额度。在会员间使用垫付宝子账户信用额度用于购买任何商品或服务等消费时,垫富宝公司将王成的信用额度划转给商户,王成需按照垫付宝网站上其垫付宝账户载明的账单日、还款日核算账单,在还款日前足额向垫富宝公司还款,未能足额还款即构成违约,须按欠款总额的10%向垫富宝公司支付当月违约金,且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垫富宝公司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同时约定,相关法律文书投递至本合约约定的邮寄地址后被送达人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无人签收或拒绝签收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被送达人为个人的,以其身份证住址为邮寄地址。后王成通过垫富宝网站在同为垫付宝会员的案外人盐城市荣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处使用信用额度进行了交易,2018年5月16日,王成在盐城市荣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处使用信用额度消费36000元,王成于2018年6月17日归还3103.85元,其后未能按约还款,垫富宝公司向王成追要垫付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中,垫富宝公司放弃主张财产保全保险费及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垫富宝公司授予王成信用额度,王成在额度内进行消费,垫富宝公司替王成垫付消费款项给交易商户,王成按合同约定将垫付款归还垫富宝公司,垫富宝公司与王成之间形成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垫富宝公司与王成签订的《垫付宝领用合约》,除逾期还款违约金条款超过法律规定的部分无效外,其余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垫富宝公司将消费款项支付给交易对方后,王成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向垫富宝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全部违约责任。王成与案外第三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为36000元,尚未归还的款项为32896.15元,王成应按照领用合约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垫富宝公司要求王成支付违约金及迟延履行违约金,根据法律规定,逾期年利率不得超过24%,故本院支持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还款违约金,对垫富宝公司主张的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32896.15元并承担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4元,减半收取352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0.8元,由被告王成负担31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刘冰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 燕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