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7民初324号
原告:操咏平,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户籍地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陈宝琳,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原告操咏平与被告陈宝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操咏平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操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操咏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操咏平负担。
审 判 长 林 艳
人民陪审员 李 晶
人民陪审员 范丽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汤西倩
书记员汪诗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