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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7民初324号

操咏平与陈宝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操咏平;陈宝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7民初324号

原告:操咏平,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户籍地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陈宝琳,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原告操咏平与被告陈宝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操咏平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操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操咏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操咏平负担。

审 判 长 林 艳

人民陪审员 李 晶

人民陪审员 范丽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汤西倩

书记员汪诗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