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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3727号

李华章与杜传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华章;杜传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3727号

原告:李华章,男,1986年10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欣,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嘉韵,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杜传云,男,1966年7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原告李华章与被告杜传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李华章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华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华章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石一夫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潘汝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