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3727号
原告:李华章,男,1986年10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欣,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嘉韵,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杜传云,男,1966年7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原告李华章与被告杜传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李华章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华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华章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石一夫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潘汝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