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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321民初1410号

赵春杰与怀远县淮海粮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1-04-29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春杰;怀远县淮海粮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21民初1410号

原告:赵春杰,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怀远县淮海粮库,住安徽省怀远县褚集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5621965940。

法定代表人:陶静,该粮库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纪,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春杰与被告怀远县淮海粮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赵春杰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春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尹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