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21民初1410号
原告:赵春杰,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怀远县淮海粮库,住安徽省怀远县褚集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5621965940。
法定代表人:陶静,该粮库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纪,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春杰与被告怀远县淮海粮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赵春杰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春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尹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