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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23财保18号

剑阁剑州国有投资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迪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剑阁剑州国有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迪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823财保18号 解除保全

申请人:剑阁剑州国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下寺镇修城坝**剑门关大道****。

法定代表人:蹇东林,董事长。

被

申请人:四川省迪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民镇大成街****。

法定代表人:凌荣,总经理。 剑阁剑州国有投资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迪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2018)川0823财保4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省迪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00元予以冻结。剑阁剑州国有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剑阁剑州国有投资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迪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的主持下,双方于2019年3月21日达成和解协议并由本院(2018)川0823民初2197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并生效,现四川省迪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自动履行义务,故剑阁剑州国有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的理由充分且合法有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迪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晓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冯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