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624民初251号
原告:宽甸惠民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乡良种场村**。
法定代表人:郑晓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成梁,男,1980年6月4日,满族,该公司职员,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告:孙喜贵,男,80岁,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原告宽甸惠民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喜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故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宽甸惠民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宽甸惠民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