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112执2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312304164。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崇仁街**招银大厦****以及****。
法定代表人:彭才茂。
被执行人:李载乾,男,汉族,1945年9月15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朱玉梅,女,汉族,1949年12月4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李虹霖,男,汉族,1986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胡娇,女,汉族,1988年11月24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分行与被执行人李载乾、朱玉梅、李虹霖、胡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明信公证处(2018)云昆明信执字第216号公证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李载乾、朱玉梅、李虹霖、胡娇已履行307052.27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昆明市明信公证处(2018)云昆明信执字第216号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明信公证处(2018)云昆明信执字第216号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驰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福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