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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执222号之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分行、李载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分行;李载乾;朱玉梅;李虹霖;胡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112执2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312304164。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崇仁街**招银大厦****以及****。

法定代表人:彭才茂。

被执行人:李载乾,男,汉族,1945年9月15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朱玉梅,女,汉族,1949年12月4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李虹霖,男,汉族,1986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胡娇,女,汉族,1988年11月24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分行与被执行人李载乾、朱玉梅、李虹霖、胡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明信公证处(2018)云昆明信执字第216号公证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李载乾、朱玉梅、李虹霖、胡娇已履行307052.27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昆明市明信公证处(2018)云昆明信执字第216号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明信公证处(2018)云昆明信执字第216号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驰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福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