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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05民初424号之一

苏某1、苏某2、苏某3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1-06-23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赡养费纠纷
当事人
苏某1;苏某2;苏某3;苏某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05民初424号之一 本院对原告苏某1与被告苏某2、苏某3、苏某4赡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鲁0705民初424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2019)鲁0705民初424号民事裁定书中“

二○一九年三月三十九日”补正为“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审判员  张旭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苏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