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内0523刑初159号 公诉机关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出庭公诉人 韩图雅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基本信息及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被告人胡艳坤,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住通辽市奈曼旗清河苏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开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5日被奈曼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开检公诉刑诉[2019]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认罪。 查明事实 2018年12月17日7时许,被告人胡艳坤饮酒后驾驶蒙G490**号普通低速货车,沿开鲁镇腰伙房村南进村水泥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村一公里附近时,被开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民警查获。经提取被告人血液样本送检,被告人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9.3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饮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事实。 本院意见 被告人胡艳坤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当庭认罪,同意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 判决 被告人胡艳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交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予以折抵刑期一日。)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 波
二O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焦 秀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