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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81执457号

姚永兵、俞长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姚永兵;俞长春;张雪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181执457号

申请人:姚永兵,男,1974年8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俞长春,男,1975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张雪琳,曾用名张巧香,女,1976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人姚永兵与被执行人俞长春、张雪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皖1181执4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文

审判员 周家亮

审判员 刘绪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潘 琳附相关法条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