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1刑初115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国财,男,199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18日被羁押,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19]10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国财犯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彩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国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国财是东莞市中堂镇利源酒店沐足部的部长,该沐足部老板是陈晓琴(另案处理),负责该酒店的全面管理工作;许东姣(另案处理)为利源酒店沐足部的经理,负贵管理沐足部的技师日常管理;被告人朱国财负责为客人介绍服务项目、服务价钱及安排技师到房间服务。该沐足部招聘胡某、王某、黄某、郭某、陈某等技师并通过培训后由技师在沐足期间为客人提供“打飞机”(手淫)、“波推”、“至尊口爆”(口交)服务,根据服务项目分层收费,普通沐足收取68元1个钟、普通沐足加按摩收取108元1个钟;有“打飞机”或“推油”服务的沐足218元;有“至尊口爆”服务的沐足238元,技师提供相应服务后叫客人到前台支付相应的费用。从2017年10月开始利源酒店为客人提供“打飞机”(手淫)、“波推”、“至尊口爆”(口交)服务,王某从2018年2月开始共为10多名客人提供“至尊口爆”(口交)服务,胡某从2018年7月开始共为15名客人提供“至尊口爆”(口交)服务。2018年11月18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巡查中发现该沐足部有卖淫活动,并抓获朱国财、翁某1(己取保候审),以及从事卖淫的沐足技师胡某、王某、黄某、郭某、陈某以及嫖娼人员张某2、吴某(以上人员七人均另案处理),当场扣押利源沐足消费卡205张、上钟报表2本、员工花名册1本、会议记录本1本。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国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证人翁某1、王某、胡某、陈某、张某1、郭某、吴某、黄某、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缴获作案工具手机1部、消费卡、上钟报表、员工花名册、会议记录本,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微信截图等书证,被告人朱国财的供述及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国财无视国法,介绍给两人以上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依法予以严惩。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国财犯介绍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朱国财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视被告人朱国财的犯罪情节和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国财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随案移送的手机1部(详细见物品清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袁润良
人民陪审员 李志敏
人民陪审员 张嘉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冼欣倩(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款,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