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4民终4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昭觉县国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昭觉县新城镇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陈昶蔚,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龙江南,四川毫达(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王道斌,四川毫达(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廖雪花,女,195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黄国英,四川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曲木木呷,男,1976年7月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越西县人,村民,住四川省越西县。 上诉人昭觉县国泰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廖雪花、曲木木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2018)川3431民初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昭觉县国泰有限责任公司以“自愿按一审判决履行”为由于2019年4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昭觉县国泰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昭觉县国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46.00元,减半收取723.00元,由上诉人昭觉县国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蔺伟
审判员 袁荃
审判员 赵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亚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