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民初602号
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槐安路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桥**槐安路**。
负责人:曹鹏,该行行长。
被
申请人:承德开远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中营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7 791986381。
法定代表人:秦为民。
被
申请人:阳原县东方弘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阳原县化稍营镇化稍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7662222411R。
法定代表人:贾志杰,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秦为民,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
申请人:朱晓平,女,197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
申请人:李考印,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
被
申请人:高培军,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槐安路支行与被告承德开远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阳原县东方弘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秦为民、朱晓平、李考印、高培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槐安路支行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27030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槐安路支行出具保函并承诺:如财产保全错误并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担保人愿赔偿被申请人全部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槐安路支行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承德开远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阳原县东方弘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秦为民、朱晓平、李考印、高培军银行存款270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任 磊
审判员 陈 路
审判员 李坤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