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24执恢467号申请执行人林龙,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住永嘉县。被执行人肖蓓蕾,女,1987年12月13日出生,住永嘉县。被执行人肖雅萱,女,1993年8月24日出生,住永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龙与被执行人肖蓓蕾、肖雅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民(行)监【2018】33032400027号检察建议书就(2017)浙0324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2018)浙0324民监12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并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2019)浙0324民再2号民事裁定,撤销(2017)浙0324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的依据法律文书已被依法撤销,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浙0324执恢4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学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