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1622民初2568号

陈效礼与安徽昊宇面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1-03-01
所属地区
安徽省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效礼;安徽昊宇面粉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622民初2568号

原告:陈效礼,男,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安徽昊宇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坛城镇张圩村203省道54公里+2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3942536089。

法定代表人:王跃忠,该公司经理。 原告陈效礼与被告安徽昊宇面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效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昊宇面粉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效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从借款之日起全部还清款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至2017年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提供借款并出售小麦;后将收购的小麦款转为借款,被告共欠原告1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经原告催要,被告无钱支付,于2017年11月20日,约定年利率10%借据均盖章,“安徽昊宇面粉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并有被告会计王士良签订盖章,被告年底停产,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以无钱为由,一拖再拖,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至院。 被告安徽昊宇面粉有限公司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至2017年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提供借款并出售小麦;后将收购的小麦款转为借款,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10000元,2017年11月2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原告交款10000元,年息10%,收款事由是面粉厂借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借原告款事实清楚,应当偿还原告本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昊宇面粉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原告陈效礼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从2017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安徽昊宇面粉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宝琴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