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青0121民初1150号

成都律军风险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发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律军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刘发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21民初1150号

原告:成都律军风险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区。

法定代表人:冯家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发帮,青海豪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发星,公民身份号码:×××,男,199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景阳镇金冲村村民,住该村**。 原告成都律军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发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原告成都律军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律军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现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律军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成都律军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嵋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小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