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502执恢118号申请执行人李洪。被执行人张景辉。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与被执行人张景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吉0502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景辉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洪借款182,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976.00元、财产保全费1,433.00元。因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洪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吉0502执恢1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海军
审判员 张金玲
审判员 左 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鹏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