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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保202号

遵义森北商贸有限公司、黄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1-03-26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遵义森北商贸有限公司;黄华;彭正容;黄黔;黄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202号

申请人:遵义森北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95293918B。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永泽苑一期4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昌,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华,上海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黄**,男,汉族,1963年2月1日出生,住遵义市。

被

申请人:彭正容,女,汉族,1967年2月9日出生,住遵义市。

被

申请人:黄黔,男,汉族,1993年2月8日出生,住遵义市。

被

申请人:黄淦,男,汉族,1996年4月20日出生,住遵义市。申请人遵义森北商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黄**、彭正容、黄黔、黄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遵义森北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黄**、彭正容、黄黔、黄淦名下价值300万元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12104093900661513834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黄**、彭正容、黄黔、黄淦名下价值300万元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钟梦婷

书记员李晓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