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202号
申请人:遵义森北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95293918B。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永泽苑一期4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昌,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华,上海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黄**,男,汉族,1963年2月1日出生,住遵义市。
被
申请人:彭正容,女,汉族,1967年2月9日出生,住遵义市。
被
申请人:黄黔,男,汉族,1993年2月8日出生,住遵义市。
被
申请人:黄淦,男,汉族,1996年4月20日出生,住遵义市。申请人遵义森北商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黄**、彭正容、黄黔、黄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遵义森北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黄**、彭正容、黄黔、黄淦名下价值300万元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12104093900661513834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黄**、彭正容、黄黔、黄淦名下价值300万元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钟梦婷
书记员李晓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