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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323民初2199号

2199丁建明与丁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0-12-17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建明;丁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323民初2199号

原告:丁建明,男,1954年4月3日出生,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民,泗阳县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丁亮,男,1966年9月30日出生,住泗阳县。

原告丁建明与被告丁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原告丁建明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建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建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670元,减半收取计835元,由原告丁建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建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