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7民初19293号
原告:李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凤丹,广东斯子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黄某,男。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受理,先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裁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11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郑凤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9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确认其名下平安银行尾号5413账户收到原告出借本金13万元,月息3%,借款期限2个月即2018年7月9日至2018年9月8日;若被告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则承担原告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签订地为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若发生纠纷由本院管辖等内容。 2018年7月10日,原告通过其名下中国银行尾号5314账户向被告上述账户手机银行转账5万元、5万元、3万元,共计13万元。 2018年10月19日,原告以被告拒不还本付息为由,诉至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7800元(按月息2%从2018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至日止,暂计至2018年10月9日);2、被告支付因追索该借款而产生的律师服务费1万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欠其借款13万元未还本付息,并提供了《借款协议》及银行转账记录予以佐证,足以证实,对此本院予以采信。现原告要求被告还本付息,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万元,并按月息2%即2600元的标准支付从2018年7月10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 原告因被告拒不偿还本息债务,导致其花费律师费1万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该费用,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律师费1万元。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本院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万元,并按月息2600元的标准支付从2018年7月10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3256元、财产保全费1259元、公告费450元,共计4969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向 翔
人民陪审员 林艳萍
人民陪审员 陈少花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颜康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