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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23民初1113号

东营博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邢文喜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营博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邢文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23民初1113号

原告:东营博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踊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349096172Y。

法定代表人:张宁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邢文喜,男,1975年0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原告东营博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邢文喜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东营博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博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计165元,由原告东营博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丰收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涛

书记员徐真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