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02执653号
申请执行人:毛*,女,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执行人:赵*,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与被执行人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未履行本院(2018)冀0402民初27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赵*存款110011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智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虹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