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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02执653号

毛*、赵*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0-12-01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毛*;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02执653号

申请执行人:毛*,女,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执行人:赵*,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与被执行人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未履行本院(2018)冀0402民初27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赵*存款110011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智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虹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