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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511执11号

陈利波、袁晓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1-02-22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利波;袁晓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511执11号 申请执行人陈利波,男,汉族,1958年12月14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 委托代理人易伟,广东合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袁晓鹏,男,汉族,1993年2月18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利波与被执行人袁晓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袁晓鹏当庭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利波执行款5万元,余款于以后每月15日各付还2000元,直至全款还清。本案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袁晓鹏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0511执1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郑伟斌

审判员  林冬平

审判员  姚允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伦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