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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812民初2236号

2236杨龙与胡玉忠、孙彪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龙;胡玉忠;孙彪;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812民初2236号

原告:杨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敏。

被告:胡玉忠。

被告:孙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亚光。

被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良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晨曦。

原告杨龙与被告胡玉忠、孙彪、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后,原告杨龙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龙负担。

审判员  尹建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钱 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