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812民初2236号
原告:杨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敏。
被告:胡玉忠。
被告:孙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亚光。
被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良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晨曦。
原告杨龙与被告胡玉忠、孙彪、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后,原告杨龙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龙负担。
审判员 尹建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钱 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