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执5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中金渝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香港中路**乙中铁青岛中心大厦**。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8035195-1。 法定代表人杨斌,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梁瑛,女,1963年3月1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 被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路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香港中路** 负责人程熙忠,职务行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2民初55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梁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梁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梁瑛在中国民生银行27×××3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425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丁浩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