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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624执345号

陈银珠、涂荣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陈银珠;涂荣辉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624执345号

申请执行人:陈银珠,女,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群忠,诏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涂荣辉,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炜锋,福建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军,福建朝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陈银珠与被执行人涂荣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的诏安县人民法院(2017)闽0624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涂荣辉应付还申请执行人陈银珠赔偿款人民币36069元及利息,陈银珠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涂荣辉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多次向银行、证券等部门查询,均查无涂荣辉有银行存款和证券财产信息。经向房管、土地部门查询,未发现涂荣辉名下有不动产。经向工商部门查询,未发现涂荣辉名下有工商登记信息。经向车管部门查询,发现涂荣辉名下有闽E×××××益豪牌摩托车,但未查扣到,申请人认为车辆比较破旧,不值钱,而且不知去向,申请人同意不执行。申请人陈银珠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涂荣辉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向涂荣辉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无涂荣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陈银珠无法提供涂荣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柳文

审判员  陈剑平

审判员  张荣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沈政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