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482执1926号之七十八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66年4月4日出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明某,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张某,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住汝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延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明书强、张爱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09月0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爱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842.52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爱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鹏飞
审判员 孙洪涛
审判员 金根周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史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