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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482执1926号之七十八

杨某、明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某;明某;张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482执1926号之七十八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66年4月4日出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明某,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张某,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住汝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延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明书强、张爱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09月0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爱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842.52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爱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鹏飞

审判员  孙洪涛

审判员  金根周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史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