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皖1503行审10号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佛子岭路裕梅山南路交叉口西北凯旋国际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403003225766Q。
法定代表人:余玉亮,局长。
被执行人:灵山寺,,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裕国土资监字[2018]0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4080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六安市裕安区国土资源局认定灵山寺于2017年2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苏埠镇横排头村窑冲组集体土地动工建设寮房和斋堂项目。经现场勘测,其中符合规划面积2822平方米,不符合规划面积2961平方米,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安徽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皖国土资[2014]192号)的规定,于2018年4月17日作出裕国土资监字[2018]0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签收人为苏正富,《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送达给收件人为汤英惠。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处罚的对象是灵山寺,仅提交《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无有关部门发放的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机构代码证件。
本院认为:六安市裕安区国土资源局在该案处理中,调查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裕国土资监字[2018]0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黄望芜
审判员 卫景文
审判员 胡晓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齐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