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民初30329号
原告:五星体育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广电大厦**。
法定代表人:袁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颖滢,女,五星体育传媒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哲,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海淀区白家疃尚品园**楼**210>
法定代表人:刘淑青,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艳伟,女,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女,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楼**1103>
法定代表人:雷振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娜娜,北京致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国平,北京致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五星体育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星公司)与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公司)、被告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体育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五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颖滢、王兰哲,被告乐视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艳伟,被告乐视体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娜娜、任国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五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乐视网公司向五星公司支付版权费100万元及逾期付款的滞纳金(按照日息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16年12月29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乐视体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五星公司与乐视网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签订《信息内容2013-16年度WTA、2013-14赛季斯诺克赛事授权协议》(以下简称《授权协议》),约定五星公司授权乐视网公司WTA及斯诺克赛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直播权,乐视网公司向五星公司支付750万元版权授权费用。2015年3月16日五星公司与二被告签署《补充协议》,约定自《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乐视体育公司自愿承担《授权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二被告共同享有《授权协议》的全部权利。自《授权协议》及《补充协议》签署后,五星公司已完全履行约定义务,但至今二被告仅支付650万元版权费用,尚余100万元版权费用未支付,经多次催告无果。二被告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乐视网公司辩称,不同意五星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授权协议》项下全部付款义务已全部转移至乐视体育公司,乐视网公司不负有付款义务,乐视体育公司亦非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主体。2.五星公司未依据协议开具增值税发票,故逾期付款的滞纳金条款尚未成就,乐视网公司及乐视体育公司均不应支付违约金。乐视体育公司辩称,其作为第三人不应承担支付义务,故不同意五星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结合举证质证情况、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一、与本案相关的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2014年4月15日,乐视网公司(甲方)与五星公司(乙方)签订《授权协议》,第一章合作内容及期限约定:乙方作为下列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互联网直播权利的合法权利拥有者,将下列节目授权甲方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网络直播权利,具体授权内容为:
一、2013年世界女子职业网球联合会巡回赛(WTA系列赛),授权范围为授权给甲方所运营的网络平台即letv.com以及电脑、移动设备、互联网电视(机顶盒+电视机、具备上网功能的电视机)客户端,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点播、直播、轮播、下载、P2P等,非独家、无转授权,节目使用地区限于中国大陆地区,授权节目提供方式为乙方按照甲方需求,包括时间、质量等,将提供的节目内容采用包括但不限于DVD或FTP、直播流、卫星信号的形式提供,授权使用期限为以上每场赛事从直播日起一年;
二、2014-2016年世界女子职业网球联合会巡回赛(WTA系列赛),授权范围为中国大陆境内[除中央电视台自有网站、北京电视台自有网站、广东电视台自有网站、五星公司官方合作的新媒体平台(该等平台须在播出时加标五星体育台标)]独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网络直播权,播放或显示终端包括不限于计算机、互联网电视、手机和移动终端等,以上权利含转授权,节目提供方式为卫星传输的赛事公用信号;
三、2013-14斯诺克主要巡回赛和PTC赛事,授权范围与第一项相同,节目提供方式为卫星传输的赛事公用信号;
四、2013-14赛季斯诺克排名赛无锡大师赛和上海大师赛,授权范围为中国大陆境内[除中央电视台自有网站、五星公司合作的新媒体以及赛事主办方合作的新媒体平台之外(该等平台须在播出时加标五星体育台标)]独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网络直播权,播放或显示终端包括不限于计算机、互联网电视、手机和移动终端等,以上权利含转授权及维权权利,节目提供方式为卫星传输的赛事公用信号;上述四场赛事授权地区均为中国大陆地区,授权使用期限均为每场赛事从直播日起一年。第三章费用结算约定:3.2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授权费用同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授权文件[包括乙方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赛事原始版权人授权给乙方的中间授权链条的权利证明文件(前述文件如在中国大陆境外形成则应提供相应的公证转递文件)]并经甲方确认合格后,将按以下日期进行支付:……2014.5.10之前支付人民币150万元整,2014.12.15之前支付人民币100万元整,2015.3.30之前支付人民币150万元整,2015.12.15之前支付人民币100万元整,2016.3.30之前支付人民币150万元整,2016.12.15之前支付人民币100万元整。3.3乙方为甲方开具正式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上付款方式将费用支付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第七章违约约定:7.1.3如甲方未能按时付款的,则在付款期届满后,经乙方书面催告10个工作日仍无理由拒不付款的,每延迟一日按当次应付款项万分之一的日息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如果甲方经乙方书面催款后逾期付款超过20个工作天,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或者要求甲方一次性付清未付的许可使用费……。乙方代表在《授权协议》上签字并签署日期,双方分别在该协议上加盖合同专用章。2015年3月16日,五星公司(甲方)、乐视网公司(乙方)、乐视体育公司(丙方)签订《补充协议》,载明:鉴于丙方为乙方关联公司,为妥善解决《授权协议》的授权问题,三方达成补充协议,约定:
一、甲方同意,《补充协议》生效后,《授权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全部权益现在由乙方和丙方共同享有,《授权协议》项下尚未支付的款项,付款义务由丙方承担。
二、《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授权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补充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条款之外,《授权协议》的其余部分须完全继续有效。五星公司代表在《补充协议》中签字并签署日期,三方在《补充协议》上分别加盖合同专用章。五星公司据此认为,其已经完全履行《授权协议》中约定的相关授权义务,根据《补充协议》约定,乐视体育公司作为乐视网公司的关联公司,加入《授权协议》中的债务履行,属于债的加入,《授权协议》中约定由乐视网公司享有的权益由乐视网公司及乐视体育公司共同享有,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在五星公司未明确免除乐视网公司债务的情形下,原乐视网公司承担的债务亦应由乐视网公司及乐视体育公司共同承担;其另称,其不可能免除上市公司乐视网公司的债务,而同意让非上市公司乐视体育公司承担债务。二被告认可《授权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真实性,并认可二公司均已经取得《授权协议》第一章项下的全部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网络直播权利,且相应节目均已经在约定平台进行播出。但乐视网公司认为,《补充协议》中的约定系债的转移,在《补充协议》生效后,《授权协议》中约定由乐视网公司享有的权益由乐视网公司及乐视体育公司共同享有,对于乐视网公司尚未履行的债务应当由乐视体育公司承担;乐视体育公司则认为,其并非诉争协议的当事人,仅作为第三人代乐视网公司清偿债务。经询,各方均确认二被告已向五星公司支付650万元款项,乐视网公司称其分别于2014年8月1日、2015年3月12日向五星公司支付共计250万元的两笔款项;其余400万系乐视体育公司在《补充协议》签订后作为新债权人向五星公司支付的。乐视体育公司和五星公司均称其无法确认《补充协议》签订后二被告是否存在付款以及已经支付的650万元的付款主体、时间等事实,另明确无法就此再提交其他证据。
二、与催款相关的事实2016年12月29日,五星公司通过中通快递(单号719640689677)向乐视体育公司发送《催款函》,并在快递单中注明“催款函”字样。《催款函》载明五星公司于2014年4月与乐视网公司签订《授权协议》,约定五星公司提供WTA及斯诺克赛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直播权,乐视网公司支付五星公司版权费用,所有款项总计750万,共分六次付清;2015年3月五星公司与乐视网公司及乐视体育公司签署《补充协议》,约定由乐视体育公司自盖章之日起替乐视网公司承担《授权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截止《催款函》签发之日,五星公司依据《授权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完整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并未曾收到乐视体育公司及乐视网公司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执行情况的任何异议;但乐视体育公司仅收到乐视网公司及乐视体育公司支付的版权费650万元,乐视体育公司尚余100万元逾期未付。《催款函》中同时注明要求乐视体育公司收到《催款函》之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余款100万元付清,并注明了五星公司的收款账户。2017年4月18日,乐视体育公司向五星公司发送《付款承诺函》,载明关于五星公司于2014年4月与乐视网公司签署的《授权协议》,以及2015年3月签署约定由乐视体育公司承担《授权协议》付款义务的《补充协议》,乐视体育公司确认现所欠五星公司款项为100万元,并将于2017年5月20日前支付100万元欠款。庭审中,五星公司认可其收到乐视体育公司发出的《付款承诺函》,亦同意乐视体育公司在其中载明的2017年5月20日之前支付剩余100万元;但认为其自发出《催款函》后至今未收到100万元,故二被告应当向其支付该100万元版权费,并根据《授权协议》第7.1.3条的约定支付以100万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一的利息计算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滞纳金。乐视体育公司认可《催款函》《付款承诺函》及快递单的真实性,但称其未收到该《催款函》,称《付款承诺函》系其于2017年4月与五星公司沟通后发出。乐视网公司认可《催款函》、快递单及《付款承诺函》的形式真实性,但认为上述材料与乐视网公司无关,其在《补充协议》签订后未向五星公司支付过任何款项,亦未收到《催款函》;另认为,无法确认快递单邮寄的材料系《催款函》,且《催款函》系五星公司明确向乐视体育公司发出,亦证明五星公司知晓《授权协议》相关债务已经完全转移至乐视体育公司。乐视网公司同时认为,根据《授权协议》第3.2条约定及前期五笔款项支付的惯例,五星公司应当先行向乐视网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乐视网公司再行付款,而五星公司并未向其开具100万元版权费的发票,故付款条件未成就,二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当向五星公司支付相应滞纳金。五星公司认为该条款仅是关于发票给付的约定而非付款所附条件。上述事实,有五星公司提交的《授权协议》《补充协议》《催款函》、快递单复印件、《付款承诺函》以及本院证据交换笔录、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授权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签订系出于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均合法成立、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五星公司、乐视网公司和乐视体育公司签订的《授权协议》第一条之性质为债的加入亦或债务转让。对此,本院论述如下: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补充协议》第一条明确:“甲方同意,《补充协议》生效后,《授权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全部权益现在由乙方和丙方共同享有,《授权协议》项下尚未支付的款项,付款义务由丙方承担。”据该条款文义,“甲方”五星公司作为《授权协议》中的债权人,同意该协议项下原应由债务人“乙方”乐视网公司承担的尚未支付款项的给付义务全部转移至新债务人“丙方”乐视体育公司承担,《补充协议》第一条的约定应为债务转移。此外,结合《补充协议》签订后五星公司仅向乐视体育公司催要未支付款项,以及乐视体育公司其后出具《付款承诺函》的事实,五星公司亦以其行为表明了其认可《补充协议》第一条关于债务转移之约定。据此,其要求乐视体育公司承担清偿《授权协议》项下未支付的100万元之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五星公司主张的该约定为债的加入,债的加入,系新债务人加入到原债权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对债权人的义务,即原债务人并不因此退出债务关系;而《补充协议》第一条关于“《授权协议》项下尚未支付的款项,付款义务由丙方承担”之表述,显然表明五星公司认可原债务人乐视网公司退出原债务关系。据此,结合五星公司未能就《补充协议》签订后二被告仍向其共同履行债务提交相关证据之情形,其要求乐视网公司与乐视体育公司共同就《授权协议》下未支付款项1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五星公司提出的如乐视网公司退出原债务关系,则权利义务不对等之意见,
本院认为,涉案《授权协议》《补充协议》皆为商事主体之间的合同,无论其中的权利义务条款如何约定,在其未损害第三人或公共利益的情形下,即便含有免除一方债务人之约定,亦系各方当事人对其权利义务自愿作出的安排;至于五星公司另称的其不可能免除上市公司乐视网公司的债务,亦不构成其所主张的债的加入之正当理由,据此,本院对五星公司上述主张均不予采信。至于乐视体育公司提出其仅是作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不应承担《补充协议》相关义务之抗辩意见,结合《补充协议》约定的乐视体育公司享有的权利,相应节目已在其平台中播出,以及其向五星公司发出的《付款承诺函》等事实,乐视体育公司主张其系第三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辩称不予采纳。据此,结合《授权协议》第7.1.3条关于“如甲方未能按时付款,在付款期届满后经乙方书面催告10个工作日仍无理由拒不付款的,每迟延一次按当次应付款项万分之一的日息向五星公司交付滞纳金”的约定,《补充协议》第一条关于债务转移的约定,《补充协议》第二条关于“除《补充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条款之外,《授权协议》的其余部分须完全继续有效”的约定,以及五星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向乐视体育公司发出《催款函》的事实,乐视体育公司至今尚未支付100万元,已构成违约。五星公司要求其根据《授权协议》第7.1.3条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滞纳金起算点,虽五星公司提交的快递单发件联显示其于2016年12月29日向乐视体育公司发出书面《催款函》,但在其未举证证明乐视体育公司收到该函件且乐视体育公司称其未收到该函件,五星公司自述同意将付款期限延长至乐视体育公司出具的《付款承诺函》中载明的2017年5月20日的情形下,应以2017年5月20日的10个工作日后开始起算为宜;五星公司要求以2016年12月29日为违约金起算起点,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乐视网公司对五星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义务,故五星公司要求其对未支付款项承担违约责任,本院亦不予支持。对于乐视网公司、乐视体育公司提出的五星公司未根据《授权协议》第3.2条之约定,向乐视体育公司开具发票,故其未支付款项未构成违约之辩称,乐视体育公司于2017年4月向五星公司发出《付款承诺函》的事实,表明其作为新债务人,已经以其行为变更了《授权协议》第3.2条关于乐视网公司在收到五星公司提供的相应增值税发票后再支付相关款项的约定;其该项辩称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五星体育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版权费100万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按照日息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17年5月20日起10个工作日次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二、驳回原告五星体育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五星体育传媒有限公司负担800元,由被告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3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五星体育传媒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被告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璇
人民陪审员 袁 卫
人民陪审员 陆有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思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