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22民初1502号
原告:桐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经济开发区兴源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6614372507。
法定代表人:施正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江涛,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富士迪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6694997200。
法定代表人:汪绍富,总经理。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桐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富士迪玻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卷宗材料,发现诉讼标的额大且原告诉称被告法定代表人被羁押,涉案建设工程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款结算支付手续。
本院认为:简易程序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大且涉案建设工程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款结算支付手续,双方也未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吴传久
审 判 员 陈 明
人民陪审员 赵志海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查璟璟 关注公众号“”